2025-06-19 來源:人民法院報
一方在婚後將其婚前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雙方是否應按照夫妻共同共有分割的一般原則予以均分?近日,吉林省輝南縣人民法院根據2025年2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審結了這起離婚財產分割案。
2019年9月3日,趙某與王某簽訂婚前協議書,約定“趙某與王某房產、車子無論婚前婚後購買、無論誰出資(包括第三人,或者雙方親人)均為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各佔50%的產權,登記後一個星期內趙某房產證上需添加王某名字,屬夫妻共同財產,此協議雙方簽字並公證後生效”。簽訂後,雙方未到公證處對該協議進行公證。9月12日,趙某與王某在民政局登記結婚。9月16日,雙方在不動產登記中心簽訂婚内贈與協議,協議載明:“某房屋所有權人為趙某,趙某將該房屋個人名下一半份額贈與配偶王某所有,王某接受此贈與,佔份額50%,以後如有產權糾紛與登記機關無關。”二人於當日辦理了不動產登記手續。
雙方均為再婚,婚後亦未生育子女。婚後不到半年時間,二人因多種原因分居。後趙某向法院起訴,請求與王某離婚,並要求上述房屋歸其所有。王某則認為按照之前約定該房屋現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理應分得一半,雙方就房屋如何分割產生較大分歧。
法院審理後認為,二人之間符合法律規定認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對趙某主張離婚的請求予以支持。雙方的爭議焦點為登記在二人名下的案涉房屋所有權歸屬及所有人是否應補償對方房屋折價款問題。雙方婚後在基於婚前協議書的基礎上,趙某將所有的房屋一半份額贈與王某,並將房屋轉移登記至雙方名下,故案涉房屋現係趙某與王某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本案案涉房屋係趙某婚前個人財產,趙某贈與王某房屋所有權份額是為了雙方能夠順利締結婚姻並給予王某一定的保障,而婚後趙某與王某共同生活時間比較短暫,未形成穩定的共同生活狀態,且在二人分居後案涉房屋也一直由趙某居住使用,故法院酌定二人共有房屋所有權歸趙某,本著公平原則,由趙某補償王某部分房屋折價款。現二人均認可該房屋價值16萬元,法院酌定由趙某補償王某房屋折價款2萬元。
判決後,雙方均未提出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住房是家庭日常生活起居的載體,也是家庭財產的重要部分。夫妻之間贈與房產或者在房產中加上名字,是為了實現、安排、維護及保障與對方的共同生活。剛實施不久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二)》規定的內容,明確了夫妻之間財產方面的約定,同時從身份利益、財產利益及情感利益多角度平衡保護個人合法財產產權與婚姻家庭和諧穩定,彰顯正確的家庭價值觀。
法院在審理離婚等案件時重視購房資金的來源,分割房子時不僅通過誰出資購買為判斷標準,還會考慮對家庭的貢獻、共同生活時間長短等因素。所以現實中,發生在婚姻關係下包括婚前與婚內的贈與,便不同於一般民事活動中的贈與。本案中,趙某在房產證上加名是對個人名下房產的處分,加名以後該房屋雖然已經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在分割房屋時,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而不是簡單的對半分。法官在此提醒,要樹立健康理性的婚姻家庭理念,既不能讓為家庭付出的一方承受情感與經濟的雙重損耗,也不能讓婚姻成為謀取不當利益的工具。唯有夫妻雙方秉持相互扶持的信念,以平等、真誠的態度共同經營,才能構建起充滿溫暖與愛意的和諧家庭港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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