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房報
海南省安居房的建設和管理迎來重大變革。
安居房自簽訂購房合同之日起滿五年的,購房人可以將安居房上市交易或者申購政府持有的安居房產權份額。上市交易的,購房人和政府按照產權份額獲得出售住房總價款的相應部分。申購政府持有的安居房產權份額的,可以根據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申請取得完全產權。
這是近日海南省人大網發佈的《海南自由貿易港安居房建設和管理若干規定(修正草案)》(以下簡稱“修正草案”)中的內容,目前正向社會各界廣泛徵求意見和建議。
這意味著實施了3年之久的《海南自由貿易港安居房建設和管理若干規定》迎來調整。2021年12月,海南省人大常委會頒布了《海南自由貿易港安居房建設和管理若干規定》,這是海南為規範當地安居房建設和管理而專門制訂的地方性法規。
記者了解到,海南安居房政策進行調整,主要是供需關係發生變化,即安居房已從大規模集中建設階段,轉入“以需定建”階段。另外,近幾年,海口等市縣在存量非住宅用地轉變用途建設安居房過程中出現了不少問題,海南省決定對過往政策進行修正,以實現安居房可持續發展。
保持制度總體穩定和政策延續性
記者了解到,2024年,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啟動《海南自由貿易港安居房建設和管理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修改工作,這距離該法規頒布已過去3年時間。
3年來,若干規定為推動海南省安居房建設發展提供了法制保障,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安居房項目的建設和管理也遇到了新變化、新問題。
記者了解到,在相關修改說明中,該修正草案將“修改”定位為“修正”,即按照“大穩定、小調整”的原則,聚焦重點完善安居房政策制度,不作大幅度的內容調整,保持制度總體穩定和政策延續性。
另外,堅持問題導向,針對近些年社會各界反映較為集中的安居房申購條件、建設標準、產權處置等問題,完善相應制度規定,回應社會關切。
堅持“因城施策”理念,在海南省房地產市場及安居房發展情況逐步出現分化的形勢下,適度增加安居房法規制度的彈性空間,賦予政府調整優化安居房政策更多自主權,以不斷適應安居房管理工作新形勢新需要。
安居房產權處置制度發生變化
記者從該修正草案中了解到,若干規定的修改內容主要包括3個方面:對安居房申購主體、申購條件等有關表述進行了修改,存量非住宅建設用地依法改變用途用於建設安居房,以及群眾最關心的安居房產權處置制度變化等。
一、優化安居房申購主體、申購條件。為更好滿足居民住房剛性和改善性需求,根據調研中各有關方面反映情況,對第三條中的安居房申購主體、申購條件等有關表述進行修改。一是在申購主體方面增加符合條件的持居住證的非本省戶籍家庭,並優化申請條件的有關表述;二是在調整安居房申購主體、申購條件等方面賦予政府更多自主權,更好地適應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及人才引進工作需要。
二、完善安居房建設要求。首先,關於土地供應方面,鑒於海南當地安居房供需關係出現了重大變化,安居房已從大規模集中建設階段轉入以需定建階段,且近幾年海口等市縣在存量非住宅用地轉變用途建設安居房過程中出現不少問題,根據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的意見,將第七條第二款有關表述修改為“在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的條件下,合理引導城鎮規劃區、產業園區等人口聚集區域將已供應的工業、倉儲、商業、辦公等存量非住宅建設用地依法改變用途用於建設安居房”。
其次,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2025年3月關於發佈國家標準《住宅項目規範》要求,在第十條增加安居房項目建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本省關於住宅項目規範等技術標準及強制性規定有關內容,強化安居房建設相關要求。
三、健全安居房管理制度。關於政府持有的安居房產權份額處置及上市交易方面,增加購房人購買安居房政府產權份額條款內容——
安居房自簽訂購房合同之日起滿五年的,購房人可以將安居房上市交易或者申購政府持有的安居房產權份額。上市交易的,購房人和政府按照產權份額獲得出售住房總價款的相應部分。申購政府持有的安居房產權份額的,可以根據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申請取得完全產權。
在增加安居房產權處置制度的彈性,提高對安居房申購群體的吸引力,回應社會群眾關切的同時,還作出規定——
安居房項目經多輪集中組織配售后仍有剩餘閒置安居房房源的,經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政府有關機構或者企事業單位,依照有關規定收購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安置房,或者由開發企業補繳相應的土地出讓金、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後轉為商品住房,做好安居房和保障性租賃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安置房等的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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